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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算备案登记书
|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备案登记书前,备案登记人应当仔细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和本备案登记书,并确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备案登记人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备案登记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本清算企业备案登记书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的资料及清算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已全部清结,剩余财产已依法分配完毕,不含虚假成份,谨此确认。 企业清算组长签字
二○○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企业清算备案须知 一、内容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投资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二、外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董事会、投资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海关核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8、企业提前终止的,需外资局提前终止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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