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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水平问题的探讨
税负水平适度性问题的探讨
  税负是联系税收与经济的直接指标,可分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总量与经济总量的比例,一般而言它等于税收总额/GDP;而微观税负则是指一种产品或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税收与其税基的比例,如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增加值。
   一、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已趋于适度以往,我们经常性的提法是要不断提高“两个比例”,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和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随着经济与税收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要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这一提法已不再适应目前我国宏观税负的客观实际。
  从表面上看,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的确不是很高,2003年为15.1 %、2004年为18.6%.而发达国家进入2000年以后,宏观税负基本保持在30%左右(当然,各发达国家之间宏观税负水平差别较大,美国的宏观税负基本上保持在20%上下);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则由小幅度上升转为稳定状态,进入2000年以后,保持在20.6~20.8%之间,变动幅度很小。单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比较结果看,我国宏观税负似乎低于20%的合理水平。
  然而,科学合理的宏观税负应在保证财政收入尽可能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需要的同时,又不至于损害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普遍尊从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用一个不很恰当的比喻就是“征税就好比拔鹅毛,既要拔得多,又要使鹅不叫”。但是,从我国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看,我们“鹅毛” 拔得不很多,“鹅”却叫声不断,某些地区甚至引发了“鹅”咬人的现象。这是为什么呢?冷静分析便不难发现,纳税人综合负担较重或地区间的倚轻倚重,对 税收产生了“挤出效应”。
  (一)名目繁杂的乱收费问题。我国存在名目繁杂的各种收费,导致纳税人综合负担较重,并使政府收入出现了多种口径:口径(1),包括财政收入、企业亏损补贴、预算外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并将其中的企业亏损补贴调整为财政支出;口径(2),包括政府收入(1)和制度外收入,其中制度外收入没有严格的定义,通常指在规范的财政体制之外由各级政府征收并支配的具有财政收入性质的资金;口径(3),包括政府收入(1)、制度外收入和债务收入。三个口径的政府收入对应着三个口径的政府收入GDP负担率,即:政府收入GDP负担率(1)、政府收入GDP负担率(2)和政府收入GDP负担率(3)。2004年,政府收入GDP负担率(1)达到27%;政府收入GDP负担率(2)达到31.4%;政府收入GDP负担率(3)竟然高达36.4%.实际上,目前的“三乱”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切身感受的,正如社会上流行的“头税轻,二税重,摊派是个水帘洞”、“一毛一毛地挣,一沓一沓地交”等,特别是个体业户增值税提高起征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等落实以后,一些收费竟然乘“虚”而入,而令人费解的是,个别收费的计费依据与税收的计税依据基本上是同一指标,且费率比税率低,可费有时竟是税的好几倍。同时,税与费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税是无偿的,费是有偿的,既然一些部门收了缴费者的费,就产生了为缴费者提供经营场所、打击假冒伪劣之类的义务,但是,一些部门在收了费之后,一旦“有事时”却宁愿“一动不如一静”,就这样让缴费者白白养着还自以为是、不以为然,令许多人在对收费倍感厌恶之余,对税收产生了逆反情绪。而造成“三乱”屡禁不止的局面有体制上的原因,比如在一些山区贫困乡镇机构臃肿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时,你让他财政自收自支,他不搞“三乱”根本就不好过,因此,治理“三乱”不与机构改革配套进行是根本不行的。
  (二)经济指标的客观性问题。我国不同地区GDP指标的客观性程度不同,甚至差距很大,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在不同地区倚轻倚重。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在努力提高包括GDP在内的经济指标的准确性,但是数据还是有较大出入的,如国家统计局2005年首次公布了各省上半年的GDP数字,人们从中可以看出,部分相加又大于了总数,而在增长率上,只有云南和吉林这两个省低于全国9.5%的增长率,其他所有地区的增长率都是两位数,最高的达到20%,直到2004年,国家统计局还一直根据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数字层层汇总来计算GDP的总量与增长率,此种技术、方法和管理显然已经落伍了。而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存在数字造假现象,下一任官员又总想比上一任官员体现出“增长”,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假数字年复一年滚动,特别是国有企业相对集中的一些北方地区,与南方某些地区的“藏富”相比,则更愿意“显富”,南方有些地区往往把几个GDP并成一个说,在税收征管上则多采取“定额”、“包税”等方式,待纳入防伪税控管理时,便彰显出巨大的税收增长空间,而北方的一些地区恰恰相反,导致名义上的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不相协调,特别是税收占GDP的比重不高,却又给人造成一种税收征管不到位或别的地区税收征管力度更大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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