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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收与经济审判
| 发票、税收与经济审判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收款方填开提供给付款方凭以付款和提货或接受服务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
一、发票的作用
1、发票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比如,人们去商店购买大宗商品,卖方营业员开具发票,买方付款后,收款人在发票上盖上“收讫”之类字样的结算章(有些货、款及时清洁的购销,往往在发票上加盖“银货两讫”的结算章)交买方。商店(卖方)据此发票交付货物。发票在此购销关系中成为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上的结算章就成了买方已付货款的凭据。这里的发票便起着一种重要的证据作用。它证明了买卖双方的购销法律关系已经成立,货款已即时清洁。 根据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口头合同将成为合法的合同,此时,发票在没有即时清洁的口头购销合同中,将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
2、发票是计算税款的依据。
国家和纳税人均以发票作为计算和缴纳工商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也是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极大部分来自于税收,税收是经济杠杆之一,而工商税收的基础工作就是发票管理。 然而,发票往往成为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直接利用的对象。如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犯罪,不开发票的偷税、逃税、漏税等均与发票有关。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处罚,但在利益或金钱的驱动下,这类纳税人仍然要以发票为对象进行犯罪,致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丧失。
二、经济案件中的发票问题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但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收据或白条代发票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购销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为逃避纳税不开具发票。发生争议时以格式收据或白条收据为依据诉请法院主张货款权利。笔者曾经询问几起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何不开具发票,基本上都答开了发票就要付税。
(二)、涂改发票。有的涂改金额,有的涂改货物名称,有的涂改数量,致使案件在审理时为涂改的项目争论不休。
(三)、为他人代开非本单位经营活动的发票。
(四)、将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出售或转让他人。
(五)、将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四)、(五)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持发票一方往往收取一定的钱财,而另一方通常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或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的非法经营者。由于经营的不合法,无法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故出现了请他人代开或从他人处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当货款发生纠纷时诉诸法院对案件主体的确定容易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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