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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之实务篇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评估业内人士的热切关注下,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鼎力支持下终于发布了。在认真学习和领会这一指导意见的同时,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已向实务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因此,我们称这一准则为资产评估准则实务篇的开篇之作。

  《指导意见》是评估准则服务于市场的体现。

  2004年评估行业协会重新分立之初,就提出为行业会员服务的宗旨,需解决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评估发展之本—市场问题。怎样使评估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的有效需求,同时在市场存在有效需求的前提下,评估行业如何提供合格的服务产品,这是一个双向的问题。本着这个宗旨,协会密切地关注评估市场的变化,及时地把规范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作为准则服务于市场的突破口。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评估机构从事此项业务有章可循,也为资产管理公司阅读、理解、使用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体现了评估准则规范行业市场的职能。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一个新的市场领域的出现一定带来相关行业的竞争,评估行业本身存在着多种资格并存的局面,在指导意见未颁布之前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沌状态。在以往此类业务中,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在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价值发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因此在该指导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能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行业协会利用准则规范市场的积极态度。

  应当说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自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便已成为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在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评估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探索总结了许多经验。但是由于国内评估理论研究的滞后,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广大的评估师无法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存在普遍的困惑,可以说在指导意见颁布之前,评估机构从事此类业务尤如“摸着石头过河”。《指导意见》为评估师提供了“划船渡河的一把舵和四只浆”。

  “一把舵”是对价值评估业务与价值分析业务的划分。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以是否能够执行必要评估程序为标准划分两类业务,是《指导意见》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最大的理论贡献,此种划分必将对其他评估业务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在USPAP中,对于能够执行完整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完整性(completed)评估,对于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限制性(limitied)评估,对应于不同的评估类型,报告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要求。

  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特别是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中,评估机构往往对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业务出具评估报告,而对不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业务出具价值咨询报告。由于过去理论界对评估业务到底是属于鉴证类业务还是咨询类业务定位不清,价值咨询报告一直以来出身无名,除资产管理公司外,其他报告使用人一直不理解,因此也不承认价值咨询报告的作用。《指导意见》强调了价值分析业务是不同于价值评估业务的一种业务,同时提醒评估机构不能由于实施程序的缺失而影响执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在执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时,机构首先应明确执行业务的性质,即从事的是价值评估业务还是价值分析业务,为执业找到了“舵”,找到了方向。

  “第一只浆”是对价值类型的划分和定义。

  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但是由于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价值类型理论的理解还存在很多困惑,在基本准则层面并未对价值类型进行更深入的规范。基本准则自实施以来,价值类型的应用只停留在一个概念上,在众多的评估报告中只的少数报告提出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但是规范差,许多报告使用人也不能准确地理解价值类型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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